在境外間接上市語境下,“10號”文和“37號”文是提及最多的兩個法律文件,也是中國法律顧問發表法律意見時無法回避的兩個重要法律事項。本文就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的相關內容好好解讀下,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一、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的作用
一是解決境內自然人境外持股的合法合規性問題。在現行外匯監管政策體系下,原則上是不允許中國居民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第二條明確規定,該辦法的適用主體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7年第11號)第六十三條也明確規定,境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和直接對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均不適用該辦法。雖然《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都有規定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所需外匯可以辦理相應的外匯登記,但其前提是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但迄今為止,作為國內境外投資兩個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發改委均未出臺有關境內個人境外投資的相關政策。而“37號”文則允許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境外企業。
如果境內居民,包括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SPV)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內的,也是需要提供“37號”文下的外匯登記文件,才能辦理外匯申報。我們理解此為“37號”文下的外匯登記的第二個作用,即解決境外資金如何調回境內的問題。
二、未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37號文)的法律后果
1.行政處罰
根據37號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境內個人如果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外匯登記,不僅會影響未來境外資金合法匯回境內,還會產生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具體為:
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境內中國籍自然人若未能合規辦理登記,關聯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合規也會受到影響,向境外的匯出利潤及其他外匯業務也會受限
2.對上市的影響及補救措施
返程投資前未辦理外匯登記,對上市的影響需區分一般投資人和創始人進行討論。若創始人應辦理37號文登記而未能辦理,且文件中承諾了境內自然人均完成37號文登記,則可能構成虛假承諾,對上市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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