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中國多家企業紛紛赴海外融資、上市的大背景下,許多境內投資者和人民幣基金,通過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才能開展境外投資。今天我們就ODI境外投資備案的相關要點好好分享下。
一、ODI境外投資備案
1、投資主體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于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
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于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
2、投資地區
適用于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不僅包括外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二、ODI境外投資備案——持續報告義務
企業辦理ODI境外投資備案并開展境外投資項目后,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向商務、發改及外匯主管部門履行持續的報告義務,具體如下:
1、商務部門
境內投資主體應按照“凡備案(核準)必報”的原則,向為其辦理備案(核準)的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送對外投資關鍵環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據《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規定應填報的月度、年度信息;對外投資并購前期事項;對外投資在建項目進展情況、對外投資存在主要問題以及遵守當地法律法規等)。
特別提示:根據《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商合發[2005]447號),經商務部或者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中資企業,須向所在國使領館經商處報到登記。根據我們在實踐中的了解,經商務部門事前備案程序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的境內企業境外投資企業,亦需辦理該等使領館報到登記手續。
中資企業在投資所在國辦理完畢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其負責人應持《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并持企業相關資料向駐當地使領館經商處報到登記。境內投資主體應及時將《報到登記表》回執聯交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設立的境外中資企業應將《報到登記表》回執聯交其國內總部。中資企業報到登記情況納入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的內容。
2、發改部門
事中報告: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系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
事后報告:屬于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以上就是關于ODI境外投資備案的全部內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