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境內投資者不再滿足于單一的境內投資,而放眼境外市場,境內企業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審核和監管問題成為業界關注重點話題之一。
境外直接投資(ODI)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準后,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境內非國有企業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或并購交易的,需獲得:
(1)發改部門——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
(2)商務部門——境外投資行為的核準或備案;
(3)外管部門——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的審批。
國務院:境外投資指導意見
支持境內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活動,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深化國際產能合作,帶動國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適用技術輸出,提升我國技術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彌補我國能源資源短缺,推動我國相關產業提質升級。
(一)重點推進有利于“一帶一路”建設和周邊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境外投資。
(二)穩步開展帶動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和技術標準輸出的境外投資。
(三)加強與境外高新技術和先進制造業企業的投資合作,鼓勵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
(四)在審慎評估經濟效益的基礎上穩妥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勘探和開發。
(五)著力擴大農業對外合作,開展農林牧副漁等領域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六)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境外投資,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依法合規開展業務。
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
限制境內企業開展與國家和平發展外交方針、互利共贏開放戰略以及宏觀調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赴與我國未建交、發生戰亂或者我國締結的雙多邊條約或協議規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開展境外投資。
(二)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境外投資。
(三)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臺。
(四)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后生產設備開展境外投資。
(五)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標準的境外投資。
其中,前三類須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禁止開展的境外投資
禁止境內企業參與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資,包括:
(一)涉及未經國家批準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的境外投資。
(二)運用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的境外投資。
(三)賭博業、色情業等境外投資。
(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境外投資。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