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有中國法律法規體系下,境內的非國有企業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或并購交易主要涉及三個部門的備案批準:商務部門境外投資行為的核準、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或備案、外匯主管部門指導下的銀行外匯登記。
實踐中,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和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或備案可以同時進行;多數境內銀行均可辦理直接投資外匯ODI備案登記。
一、商務部門的核準或備案
備案為主,核準為輔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包括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
二、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
2.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
3.商務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
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
4.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
5.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三、境內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ODI備案管理。
1.備案/核準程序及時限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境外投資管理系統”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管理,并向獲得ODI備案或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發展改革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事前核準/備案,事中、事后報告監管
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政策依據:國家發改委令第11號《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根據發改委令第11號規定,我國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報告制度),配合監督檢查。
3.核準管理:國家發改委對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4.備案管理:國家發改委、省級發改委對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5.核準/備案的程序及時限
國家發改委建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絡系統(以下稱“網絡系統”)。投資主體通過網絡系統履行核準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絡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6.銀行外匯登記,外匯管理機構間接監管
國家外匯主管部門,包括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收支、外匯登記實施監督管理。
7.政策依據:
1)《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13號文”)
4)《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